出租方:
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工程使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一致,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施工地点:
第三条 电动吊篮规格数量:
租用设备单元配置规格 |
租用台数 |
单台日租金
(元) |
设备型号 |
吊篮尺寸
(米) |
悬挂机构
形式 |
钢丝绳长
度(米) |
配重块数量及重量
(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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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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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租用期限:
(从电动吊篮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至报停工之日止)
第五条 结算方式
第六条 出租方义务
1 出租房负责向承租方提供合格的电动吊篮及相关技术资料。对电动吊篮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负责
2 出租房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定期
进行调查,以保证电动吊篮正常工作。
3 、出租方对承租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日常检查、保养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上岗操作证。
4、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电动吊篮停用,承租方及时报出租方现场负责人,出租方接到通知后,负责修复。毎次修复时间在8小时之内当日租金照付,超过8小时免收当日租金。
5、电动吊篮正常使用发生磨损,出租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易损件,不收维修费。
6、出租方应派专人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及维修保养,督促承担方每天工作前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7、出租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现场管理,执行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8、出租方有权利对承租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金照付。
第七条 承租方义务和权力
1、承担方不得将出租方提供的设备,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借他人,不得改装和变卖。
2、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中所规定使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养,电动吊篮出现任何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承租方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后可使用。
3、承租方应按要求提供配电箱。
4、承租方应提供出租方驻场人员的临时住所和库房,保证必要的生活条件。
5、承担方应负责组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出租方核发的操作证人员不得操作吊篮。出租方如有发现有权停止该吊篮使用直至承租方更正,此期间承租方租金照付。
6、承租方应指定明确的负责人及安全员,负责管理吊篮的安全和安全使用及退场,监督操作人员安全带和安全帽的佩戴,并负责出租方的发货单、验收合格证、退租单的核对认可工作。
7、吊篮运至施工现场后,承租方负责卸车、垂直运输和保管,并在出租方人员的指导下尽快组织安装,如因承租方不到位或组织不利安装不及时,自电动吊篮进场后第三日开始计算租金。
8、承租方应在退租前通知出租方并在退租日内将吊篮降至地面。
9、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吊篮操作规程,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因操作不当,造成吊篮事故停用,不可报停;设备因此而损坏、丢失,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维修通知单签字并予以赔偿。
10、承租方应注意吊篮与现场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11、承租方负责保管施工现场的吊篮及配件,退场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部件齐全,并清理干净。若发现吊篮残缺、损坏、丢失,承租方应负责予以赔偿。
12、承租方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执行电动吊篮使用安全协议,如不按协议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出租方无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2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一方单方终止或变更合同执行,即视作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租期租金总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按合同内容完成施工任务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一切手续。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补充条款:
附件:1,电动吊篮使用安全协议 2,电动吊篮部件价格表。
出租方单位(盖章): 承租方单位(公章):
承办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法定委托人: 法定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